若說目前的台灣社會是一個失序的社會,持反對看法的人可能不多。打開報紙或電視,我們所體會到、所看到的,無論是政府或民間,用「亂」字來形容並不過份。大者如國家名稱及其在國際社會中的定位曖昧不明、政府的政治體制到底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長;黑道、金權勾結綁標,工程弊端層出不窮、農會選舉不但賄賂,甚至還有殺人事件發生;警官、檢察官收賄包庇罪犯和不法商人亦屢見不鮮;小者如違規停車、垃圾、檳榔西施處處可見,開車行駛路肩肇禍、青少年飆車又隨意砍傷路人的事經常發生,整個社會似乎毫無章法。或許有人要問﹕這跟基督教會有甚麼關係?是的,有些教會或基督徒認為這些都是「世界」的事,與我們無關。可是,也有很多教會和基督徒確信他們應該對社會的亂象提出基督教的看法。
提到基督教對社會秩序的看法,或許很多人會隨即想到英國聖公會坎特伯里大主教湯樸威廉(William Temple),以及他所寫的《基督教與社會秩序》。由於一般人對教會為何關心世事不甚了解,如英國首相就曾經不客氣地說﹕「假若將教會關於信條的糾紛交給鋼鐵協會處理,不知主教們將做何感想」。所以湯樸威廉在《基督教與社會秩序》一書中,從「教會有何資格過問世事」開始討論,他主張「因為教會的職務是執行上帝的旨意,而上帝的旨意又是貫徹萬有,所以教會必須『過問世事』」。當他論述「教會當如何干涉世事」時﹐他提出三點,分別為﹕「教友們必須以基督教的精神貫注其私人生活的各層面﹔教友們必須以基督教的精神盡其國民責任﹔教會必須有系統地將基督教的政治原則和經濟原則予以明白地宣示,使教友有所遵循這自然也包括排斥一切與基督教原則不相符合的習慣、制度和社會活動的責任」。接著他提出「基督教的社會原則基本的原則和間接的原則」。湯樸威廉認為「教會對於社會的影響應該是雙重的﹕一面宣揚基督教的社會原則,一面指明現行的社會秩序與此原則不相符合之點。」他因而提出一項基本原則,即:「上帝與上帝的旨意」和「人類的尊嚴、悲劇和究竟」。湯樸威廉認為,教會當協助人認清人的真實處境,也就是人既有從上帝的形像而來的尊嚴,又有因墮落而來之背逆所產生的悲劇,因此教會要以盡美盡善的上帝國作為基督教的社會原則。至於他所說的間接原則有三,即由人為上帝兒女之信仰所推演出來的「自由」、「社會關係」(social fellowship,中文版譯作「社團」或「團契」)與「服務」。
湯樸威廉所提的原則並不包括仁愛和公義,因為他認為這兩個原則「是屬乎另一個世界的原則」,它們是用來「調整我們以上所提出來的幾條原則」。他說﹕「仁愛應該是基督徒生活的主要動力,在現實社會的組織中,仁愛的主要表現只是公義。……所以仁愛與公義只能用以管制其他的社會原則,而不能直接應用在實際問題之上。」很可惜的是,湯樸威廉並未清楚說明仁愛和公義的原則如何在現實社會中管制前述諸原則。我們或許可以評論說,他並未進一步論述仁愛與公義原則的實踐問題,乃是因為他沒有處理社會秩序的核心因素,也就是「權力」(power)的問題。雖然湯樸威廉以自由、社會關係、服務等三大原則來談論社會秩序,也說明個人自由和社會關係兩者並重,但是他並未就個人自由與社會關係兩者中間的緊張性,也就是權力此一關鍵因素的作用加於探討,因而其建構社會秩序的理論也就缺乏實踐性的意義。
而另一位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則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涉及權力及其運用,權力是社會倫理的基本因素。所有的社會現象普遍存在著權力因素,社會的穩定或和諧需要倚靠權力的強制作用。尼布爾指出﹕社會關係中,權力之所以成為不可或缺的因素,乃是因為罪的勢力,也就是我們常看自己比別人重要,賄從自己的利益及立場來看公眾問題的傾向。因為人是罪人,人有權力的驕傲或慾望,不承認自己的軟弱、有限,又想藉著攫取權力、犧牲別人來保障自己。針對此一困境,尼布爾提出權力的平衡和權力的組織做為解決之道。他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或社會的和諧在於權力的平衡,權力的平衡是公義結構的基礎;而權力的組織是用來控制、監督權力的鬥爭,權力的平衡必須倚靠權力的組織。
尼布爾所謂的權力的組織,一般是指政府。不過,政府在尼布爾的神學思想中有兩個面相,一個是行使權力以維持符合眾人利益的社會秩序;另一個是運用權力使本身獲益,也就是權力的腐化或濫用權力,結果它不但沒有維護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因此,尼布爾在論述權力的規範理論時,主張以公義,也就是由愛轉換而成的實踐性社會倫理來作為權力的規範。
然而,到底是公義優先,或是秩序優先?拉丁美洲許多獨裁政權皆經由不公義的社會結構,特別是由不義的政治與經濟結構得到權力,以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為名,行壓迫、剝削人民之實,這讓我們不得不進一步思考公義與秩序之間的關係。在這方面,阿根廷神學家米格之慕理諾(Jose Miguez Bonino)的某些神學觀點值得我們深省。他從權力運作的觀點出發,分析公義和秩序在教會歷史和現實政治中的關係,並且指出神學上公義和慈愛是最高的權威,但歷史實況中公義和慈愛兩者卻常常從屬於秩序。和諧或秩序被歷史上的執政者認為是終極的倫理基準,追求社會公義和尊重個人自由都有可能危害和諧與秩序,應該被視為次於和諧與秩序的倫理價值。教會也是一樣,它經常重視所謂的和諧與秩序﹐因而使其權力運作趨向維持現狀而非改革,甚至不惜一切抗拒改革。
不過米格之慕理諾同時也指出,聖經中還有一個傳統,它不是大傳統,也常常被機構化的教會或教會體制所排擠或邊緣化,它強調由仁愛、公義與和平等倫理價值所激發的先知性關心,這種傳統以終末的上帝國為遠景,並邀請人在現實世界生活中順服上帝的主權,盼望藉此讓人在現世歷史中經歷上帝國的美善。因此,它期待更新變化,而非維持現狀。米格之慕理諾認為,這才是聖經中真正的中心思想。就社會生活而言,根據上帝國的福音,上帝拯救、臨在的試金石是公義,公義彰顯就是上帝拯救、臨在的記號。從舊約聖經至新約聖經,上帝的公義是保護窮人、被壓迫者,也就是保護未受保護的人;上帝是生命的保護者,人也受託做保護生命的工作。所以,古代君王或今日政府能否不受到負面批判,完全在於他們是否以其被賦予的權力來實踐公義,即保護窮人和被壓迫者等未受到保護者的權利。如果我們接受這種判準,公義與秩序的關係就很明顯了。我們所考慮的,不是何種程度的公義可以和既存或現有秩序相容,而是哪一種秩序才可以使維護窮人的公義得以運作。秩序須為公義服務,而非公義服務秩序。
根據基督信仰,所有的權力都歸屬於上帝,上帝本身就是權力。然而上帝雖是權力,祂卻願與人,甚至祂所創造的宇宙,共同分享其權力。祂讓人有自由使用權力,也期待人能夠負責任地使用權力,即以其權力來服事鄰人、保護自然生態。但遺憾的是,人並不全然正確、負責任地使用權力,就如前述尼布爾所說的﹕人濫用權力,或是如米格之慕理諾所指出的﹕公義從屬於權力,而非權力從屬於公義。腐化的權力運作常常以強制、操縱或控制的方式加諸於人,人被權力物化或非人化,成為掌權者達成其私人或其所屬團體目的之工具。這種權力運作下的社會有可能維持某種「和諧」或「秩序」,但不是建立在公義基礎上的秩序或和諧,絕非上帝國所應許的和平。正因為如此,教會不能從社會或世界中撤退,反之,必須積極參與,盼望藉著基督信仰來轉化權力的本質,使一切權力運作都能夠向上帝負責任,也就是權力運作須以真理、公義、仁愛為根基,以上帝國為目標。倘若權力運作能朝此發展,所達成的社會秩序才是有意義、有價值的秩序。然而,由於人類社會的不完全,公義、仁愛的社會遠景永無完全實現的一日,所以,我們致力奮鬥的目標不是現狀秩序的維持,乃是期待不斷地更新變化,使公義、仁愛得以彰顯。權力不只是要維持秩序,而是以公義來創造一個朝向上帝國的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與權力、公義之關係既如前述,基督教會參與今日失序之台灣社會秩序的重建,就當致力於權力的轉化,也就是要反省當今台灣社會的結構、體制,及其運作的機制,洞察權力運作在今日社會中的實況,進而以實際行動,參與社會改革。以下幾項是我個人認為面對今日台灣社會秩序重建,教會和基督徒不可不做的工作。
一、認識社會秩序不是最終的目標,公義和仁愛才是。所謂符合多數人利益的社會秩序可能是犧牲少數、不符合正義和仁愛的倫理價值。教會要有勇氣以更高倫理的美善為遠景,盡力使權力運作能夠尋求更新變化,以達至善至美,而不是維持現狀。
二、積極本著上帝國的宣教觀,從事上帝國倫理價值的宣揚和實踐。教會要繼續宣揚上帝國的遠景,並且以闡釋、實踐上帝國的倫理價值,來喚醒人們的良知、更新人們的心靈。教會的宣教不單只是為了建立教會,而是要彰顯上帝國。上帝國的遠景和其倫理價值,比教會更容易得著人們的認同,而唯有獲得認同、達成共識,才有可能共同創造一個以公義為根基的社會秩序。上帝國倫理價值的宣揚,不但是心靈的更新,同時也是生活的實踐。
三、共同持續尋求一個立基於公義、仁愛的社會結構和體制,並嘗試建立一個根據這些原則來運作權力的機制。教會和基督徒在台灣社會中要以開放的心胸,和其他正信宗教的信徒,以民主的程序,攜手建立一個以具共識倫理價值為基礎的社會結構與體制,而且尋求一個能夠根據這些原則來運作權力的機制。由於權力的使用常有利己的傾向,而且會用強制、操縱或控制的方式來使人屈服於其權力之下,所以必須要加以規範,也就是說,必須尋求一種權力運作的機制,以去除非人化或物化的權力運作。這一種權力機制所顯示的權力倫理,是以說服來代替強制,以尋求認同來代替操縱。最根本的是,此一機制反映出公義的倫理價值。
由於罪的緣故,人類社會不可能有一完美的社會制度,也不會產生全然公義和諧的社會秩序,所以我們只能致力期待,在建設社會秩序時,能夠盡可能使權力的運作人性化,以朝向公義與仁愛,使人們在這世界能夠預嚐上帝國的遠景。
(作者現任教於台南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