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佛州植物人泰莉的安樂死官司,已經引起了全美民眾的關注。泰莉是在十五年前,因為體內鉀離子失衡,心臟一度停止跳動,導致腦部缺氧,後來成為永久性植物人。在1998年,泰莉的丈夫以泰莉陷入植物人之前曾經表示過,不希望以這種方式活著,因此主張拔除泰莉的餵食管(亦即消極安樂死),但是泰莉的父母認為,泰莉還有恢復的希望而拒絕拔管。因此,是否要對泰莉執行安樂死,演變成了丈夫與父母之間的親情拔河。
泰莉的丈夫與父母已經司法纏訟了七年,三度拔管又插管,這期間在佛州經過六個法院,十九名法官審理。如今,由於州政府與國會的介入,泰莉的生存權事件儼然成為了法律爭議、政治角力,以及自由派、保守派的新戰場。同時也引起宗教人權團體、司法界與醫療界的扞格,這是因為佛州地方法院在三月十八日判定要拔除泰莉的餵食管,而在剛剛聯邦最高法院也駁回了泰莉父母的上訴案,也就是說,在病床上已經七天未進食的植物人泰莉,即將走到生命的終點。
泰莉的父母說,泰莉的嘴唇已經裂開,他的舌頭腫脹,他的鼻子流血,他的皮膚龜裂,能不能請法律拯救他的生命!但是泰莉的丈夫說,現在該是適可而止的時候,泰莉一定不希望這樣沒有尊嚴地再活十五年,所以讓泰莉平靜地離開人世吧。在泰莉的病房之外,有人權團體的詩歌與祈福燭光,但是也有超過大半數支持拔管的民眾民調。植物人泰莉的拔管事件,不但突顯了生存權的司法爭議與生存權的價值審思,另一方面,這裡還有安樂死與親情之間的深層衝突。
這裡最為衝突的是,泰莉的雙親百般設法要維持泰莉的生命,他們認為自己的愛女將來是會復原的,他們認為要不計代價地延長泰莉的生命,可是,泰莉的丈夫卻認為泰莉不希望以這種方式活著。在綜合泰莉丈夫的意見與醫療團隊的診斷之後,法院同意採取消極安樂死的作法(即以不作為或中止延長某人生命的作法)。這裡的曖昧難解是源於,我們無法得知植物人的生存意願與感知痛苦的可能性,這裡的嚴肅性還包括,死亡與生命是不可共量的,亦即是不可相互比較的,並且死亡也是不可逆轉的過程。
我們只能以旁人的一般心理來推斷,如果你身為植物人,你會願意失去尊嚴感地,在病榻上苟活十五年嗎
?你會願意與病痛、無奈與無法動彈的身體相消磨個十五年嗎?你會願意無止盡地等待奇蹟?以為這奇蹟會不可思議地讓你恢復健康嗎?你會願意因為自己不能正常活動,而無止盡地帶給週遭人負擔嗎?站在一般人的立場,在這種非樂觀的情形下,很少人會願意無限制地延長生命。安樂死是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的選擇,安樂死是出於「善意」而讓病人能夠選擇自己死亡的時機,或者是為病人爭取求死的機會,安樂死也是一個人在已經生不如死的狀況下,讓他死亡。
但是只要有一絲機會,一絲奇蹟可能降臨的機會,深愛子女的父母是願意這樣繼續等待的,是願意繼續維持植物人的生命的,這種愛可能會真確地感知到植物人的生存意願,然而,這種愛也有可能強加自身的期望到病人身上。如果你沒有身陷過這種安樂死與親情的兩難
,如果你沒有以一個父母的角色,祈求過躺在病榻的親人能夠重新恢復生機的那種執著,一般人的確是很難體會,為什麼泰莉的雙親要百般設法維持泰莉的生命,要不計一切地在法院上訴。親情的愛在這種生與死的對抗裡,是沒有意義的嗎?親情的愛應該改變在司法與醫療方面的見解嗎?我們知道類似地,正是這種親情的愛,能夠讓羅倫佐的油挽救不少遭受腎上腺白質退化症病痛的小孩,也正是這種親情的愛,能夠讓人們更加體會生命的價值 ── 但是在這個事件裡,這種愛卻加深了生存權與安樂死之間在不同層面的衝突。
歷經十五年,這種衝突並未停止,一方是代表醫療領域的見解、普遍的大眾心理與社會成本的一般考量,一方是代表與病人關係極為強烈的情感聯繫。基於人本原則,我們堅信「人可以以自身意願來選擇自己的生命狀態」是一項權利,但是,瀰漫於這兩方的詭譎氣氛卻是,我們無法保證無誤地判斷植物人的心理意願,即使植物人仍然具有生命的特徵,但是,最後結果都是我們必須以某一方的選擇加諸到植物人身上,然而在這些過程裡,那唯一的當事人都無所表態。
※網友 catslave的回應:
雖然自己還沒有同樣的經歷,但是 Sinner 這篇文章卻讓我十分感動。不知道為什麼,我對於植物人這個議題一直有在留意著,泰莉的新聞當然也吸引我的注意力。
如果我沒有誤會的話, Sinner 這篇文章中的「親人」,主要還是定義為泰莉的父母,是嗎?配偶算不算是親人?如果同樣都屬於親人,對泰莉都有濃厚的感情,一方選擇尊重並力求貫徹她昏迷前的心願,做為愛她的方式,而另一方選擇要堅持下去,等待奇蹟,認為愛是不放棄希望,那麼,到底哪一種才算是愛?雙方是不是同樣也將自己的期待加諸在泰莉身上?
因為前者不知道泰莉在昏迷期間是否改變了原初的心願,而後者不知道泰莉是否真的堅持要捨棄這種疲累的生存狀態。
※網友 keyboard的回應:
『死亡與生命是不可共量的,亦即是不可相互比較的。』這句話裡的『不可』應改為『無法』,才比較如實。「生命」與「死亡」的「無法」共量是源于人們對於「死亡」及「死亡後的狀態」之無法詳知。但是,並不表示人們無法依靠個人價值觀與信仰賦予「死亡」主觀意義;由於此,「生命」的意義也相對地呈現出來。所以,「生命」與「死亡」可不可共量,這命題已涉及個人信仰、價值判斷等因素在內。
因此,個人在不傷害他人之前題下,行使自我價值認同的臨終遺囑是受憲法保障。病重患者可以拒絕醫療行為的幫助——如呼吸器、食管——而「自然」死亡。但是,安樂死因涉及他者的幫助——注射致命藥物而使死亡提早到來——是現在法律與道德所無法定論的爭端。家庭悲劇成了政治鬧劇。
佛州植物人泰莉的「安樂死」的事件,問題在於,一位已靠食管活了十五年「植物人」,食管的意義似不再只是一種醫療工具而已,而是成為一種身體延伸。在無法徵求當事人泰莉的意願之下,拔除食管等於是強行剝奪其生存權——如安樂死。這是許多人無法接受的。
然而,泰莉若留有紙上遺囑,這一切司法訴訟則早將塵埃落定。泰莉的先生因他是泰莉唯一合法監護人,雖「贏得」這場司法訴訟, 但這是註定一場沒有真正贏家的「戲劇」。泰莉的「聲音」則是永久埋沒在眾人的喧譁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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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ner的再回應:
會寫〈安樂死與親情的深層衝突〉這篇文章,主要是因著同理心,因為某種易地而處的設想。如果是我深愛的人變成植物人,我也會盡力維持他的生命,永遠照顧他,等待奇蹟,甚至是不惜一切代價地在法院上訴,我又怎能見到深愛的人在拔管之後,「嘴唇已經裂開,他的舌頭腫脹,他的鼻子流血,他的皮膚龜裂」,無論他是什麼情況,能夠將他留在身邊,輕撫他的臉龐多一分一秒也好!可是我也會陷入掙扎,因為如果是我變成植物人,我絕對不願意再帶給我愛的人們任何的負擔,我願意如一陣清風般地離開世間,讓愛我的人們不再為我牽絆。這是兩種我,是兩種設想的心境,可是都是愛人的心境,前者是一心想要挽留愛人,後者是一心不想拖累愛人,前者懷抱著「不棄不離」,後者卻期盼「如果離別,不要心傷」。
死亡與生命是「不可共量」的,這是因為我們無法測試死亡的那方是如何的景況,我們無法這一刻讓他離開,下一刻又想留住他的生命,我們無法想像深愛之人永遠的離開,將會讓自己的生命如何地破缺!愛人的「心」最難的就是學會放手,放手,讓對方到一個自己無法了解的世界去 ── 然後揣想在那裡,他是否快樂,他是否不孤單。同時,愛人的「心」最難的也是,如何維持清醒,以了解,以尊重對方的真正意向,並且祝福他、相信他往那裡去。正是因為能夠體會這種掙扎,所以嘆息,所以感受悲苦,所以了解那「不可共量」之處。這生與死的兩端,這重與輕的兩極,是一個有愛的人都必須經歷過的。
如果泰莉的丈夫是真心愛人 (但是根據新聞,我們還不能完全了解是否如此) ,那麼這兩種愛是等價的,即使它們是等價的,也不意味著他們任何一方瞭解了泰莉的心思與意向。我們可以這樣自問:對於你正愛著,有意識的人,你能夠真正瞭解與尊重他的心思與意向嗎?還是在愛的佔有與不願放手的心境下,你不得不留住你所愛的人?是的,即使是與你面對面的另一半,我們都不敢說自己真正瞭解與尊重了他的心思與意向,其實我們或多或少都強加了自己的期望與要求到對方的身上。就像是泰莉的父母與泰莉的丈夫,同等地愛著泰莉,同等地訴說自己瞭解泰莉的想法,但是實際上,他們都是以自己的決定來代替泰莉的決定,於是泰莉變成了兩種等價的愛,兩種南轅北轍的決定之間的角逐戰場。這個案例是特殊的,因為身為植物人的泰莉沒有辦法告訴他們任何一方該怎麼做才是對的。如今泰莉已經告別人世,我們希望這兩種愛在經歷這一事件之後,仍然能夠相互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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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走過生命的幽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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