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生物學現象,簡單的定義是生物失去生命。死亡是一切生命的必然歸宿。
自然界各種生物都在世代交迭。在環境改變時適應環境的生物得以生存,不適者將
死亡。生物會在死亡前繁殖大量後代以延續其種系。這些後代可能出現許多新的特
徵,能適應改變了的環境。死亡將生命力耗竭的生物移向自然循環的另一時相。因
此死亡的生物學意義在於它是自然界改進生物形式的一種手段,為自然選擇提供一
個機會來進行生物進化的新實驗。
除創傷或意外所致的迅速死亡外,高等生物的死亡是一種過程,從細胞和組織
至器官和重要系統逐漸死亡,最終導致整個機體的衰竭。由於心臟是核心器官,所
以它的功能停止往往被認為是死亡的開始。臨床死亡的傳統定義就是心跳消失和呼
吸停止,表現為脈搏消失、四肢及口唇青紫。然而心跳及呼吸停止並不意味自動著
臨床死亡的開始。使用呼吸器、心臟起搏器及其他搶救裝置可以在腦功能全部喪失
的情況下繼續維持心肺功能,生命似乎仍在繼續。
然而很難說一個意識喪失僅有植物性功能的人是否還算活著。死亡的新定義認
為可以把腦死亡或不可逆性昏迷與死亡同等看待。如果昏迷患者處於持久的腦無功
能狀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如眼的一些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肌肉運動或腦
反射,就可以認為已經死亡。此時腦電圖檢查應無腦電波顯示。
死亡過程進一步發展,死亡的絕對體徵:屍冷(屍溫降至與環境相同)、屍僵
(骨骼肌僵硬)、屍斑(血液沈積於屍體低處,產生皮膚紫紅色)逐漸明顯。雖然
醫學家認為的死亡體徵繼續增多,但是問題仍然存在:某些情況時上述確證死亡的
標準並不適用,比如當患者體溫過低(低於32.2℃)或因藥物過量而致中樞神經系
統高度抑制時。所謂〞不可逆性〞的概念意見也不一致,在西元19世紀認為是不可
逆的表現,在今天可能已不認為是不可逆的表現了。由於生物醫學的進一步發展,
有朝一日不可逆性昏迷是否也將變成可逆性的呢?
在低等生物某些生物標準包括呼吸、生活物質(即水、離子及代謝產物)的輸
送、繁殖等現象並非任何時候均能顯示。比如在宿主細胞外的病毒即未能顯示出上
述任何標準,可以把它看作是休眠狀態的含有核糖和酸雨脫氧核糖核酸的蛋白質顆
粒。當病毒進入宿主細胞內即能重新表現生命徵象並進行繁殖。黴菌和細菌在不利
的生活條件下同樣缺乏活細胞的標準,在休眠期也未能提供死亡的徵象。除神經細
胞外,所有細胞遲早被新生細胞所代替,而老的細胞死亡。組織培養研究證明,細
胞的死亡可能與蛋白質和承受到干擾而造成的蛋白質缺乏有關。對瀕死患者死亡意
識的研究具有死亡心理學的價值。
人的瀕死時期可分為五個連續階段:面對可能的死亡主觀上力求否定的階段、
暸解終將死亡而對一切事物的怨忿階段、對延長生命的期望階段、預感生命將要結
束的抑鬱階段和最終接受死亡的階段。對垂危患者應給予高質量的護理及充分緩解
其痛苦,為滿足其某些簡單要求而放鬆禁忌措施(如嚴格限制食物、飲酒、吸菸)
,給予安排後事及提出遺願的機會等。盡量使患者保持安靜的心情直至生命終結。
體內各總組織的死亡時間不同,甚至腦組織也必須經過一定時間才能死亡。因
此精確的死亡時間常難於確定。但是確定死亡時間在法醫上常是重要的。在財產繼
承、保險業務、處理災禍幸存者的事務上也常需要確定死亡時間。由於技術進步及
對器官移植的要求與日俱增,關於器官與組織遺贈的法律將日漸增多。其中包括實
行〞權利分離〞的原則:必須由一個以上的醫生證明遺贈者確已死亡,而且這些醫
生必須不參與器官移植工作。人死後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做死亡登記。有時必須
在有關部門確正死亡後能移動或處理屍體。許多國家在某人無故失蹤 7年之後法律
上認為該人已死亡。對這種死亡的確立及其善後事宜各國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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