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若 凡
攝影(Photography),從十九世紀發明以後,最初是作為一種記錄的工具。逐漸地,攝影也被有心藝術創作的人,嘗試作為一種藝術創作的媒材。然而,相對於其他的藝術媒材與形式,攝影的藝術性,一直沒有非常一致的定義。本文,筆者嘗試以個人的觀點,定義兩種攝影的藝術,即:「藝術攝影(Artistic Photography)」與「攝影觀念藝術(Photography Conceptual Art)」。
首先,筆者將以攝影為媒材,而帶有藝術創作意圖的作品,定義為「藝術攝影」。傳統上,一個更經常被使用的名稱,是:Fine Art Photography或Photography Fine Art。但是由於Fine Art,在概念上不易界定,所以筆者嘗試使用Artistic Photography來稱之。
藝術攝影,本質上,是一種以攝影為媒材的藝術創作,它的性質就是「攝影(Photography)」。在筆者個人的觀點,以攝影作為媒材的藝術創作,有六種不同的表現形式。第一種表現形式,是「記實與報導」,如Abbas對許多社會事件的記錄。第二種表現形式,是「倫理與批判」,如Lewis W. Hine拍攝的工廠童工照片,傳達他對社會不公義的批判立場。第三種表現形式,是「唯美」的藝術表達,例如Michael Kenna美麗動人的照片。第四種表現形式,是「抽象與心象」的形式,如Alfred Stieglitz所拍攝抽象的雲朵造型。第五種表現形式,是「詮釋與導演」的藝術表達,如張照堂的攝影作品。最後一種表現形式,則是將「想像擬實」,甚至採用影像合成的手法,例如Jerry Uelsmann的作品。
其次,筆者定義了另外一種攝影的藝術,將其稱之為「攝影觀念藝術」。這種藝術,在形式上,有攝影,但攝影只是作為另一件更大的觀念藝術作品的一個元素。它在性質上,並不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一件觀念藝術作品。
攝影觀念藝術,一個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Sherrie Levine的作品。Levine將其作品稱為「再攝影(Re-Photography)」,其實就是用對原有照片翻拍的方式,對照片建立某種後設的再觀看。Levine的代表作品,「跟隨艾文思(After Walker Evans)」,就是翻拍美國攝影巨匠Walker Evans的攝影作品,將觀看的對象,從Evans鏡頭前的真實農村,轉換成Levine鏡頭前的照片。這樣後設的作品,其性質,已經從一件攝影作品,轉變為一件觀念藝術作品。
攝影,由於其高度的寫實性,所以其藝術性,一直不容易被界定。傳統上,藝術性必須具有人為創造的性質;用鏡頭把現實定影,對很多人來說,人為的創造,可能是不足夠的。在筆者看來,攝影的「框景」,就是一種人為的美學創作。即使是在寫實性最高的記實報導攝影,透過框景,攝影家也在其中表現了高度的創造性與藝術性。至於人為創造成份更多的唯美與導演攝影,其藝術性就更明顯了。到了攝影觀念藝術,其作為一件藝術,已是毫無疑問,只是,它已不應該再被界定為「攝影」藝術了!